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公司間電子化輔導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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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補助款之申請人應依約設立補助款專戶,並單獨設帳。主管機關得視需要隨時查詢、派員或委請第三者公正機構前往查閱有關單據、帳冊及計畫執行狀況。 申請人對於前項之查詢,有答覆之義務,計畫期中、期末並應依約向主管機關提出工作報告及各項經費使用明細,經認可後分別辦理撥付次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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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公司間電子化輔導辦法第13條,接受補助款的申請人應該設立專門的補助款專戶,並單獨設立帳戶。主管機關有權根據需要隨時查詢、派員或委託第三方公正機構前往查閱相關單據、帳簿和計畫執行情況。 申請人有責任對前述查詢提供答覆,並在計畫期間中及結束時按約向主管機關提交工作報告和各項經費使用明細,經核准後進行下一期款的撥付。 資料來源: 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公司間電子化輔導辦法,經濟部 範例: 例如,假設一家技術服務業公司申請接受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公司間電子化輔導的補助款。根據該辦法的規定,該公司需要創立一個專門的補助款專戶,並在該專戶中單獨設立帳戶。主管機關有權隨時查詢該公司的相關文件、帳簿和計畫執行情況,可以派遣人員或委託第三方公正機構進行查閱。該公司需要按照要求回答主管機關的查詢,並在計畫期間中和結束時向主管機關提交工作報告和經費使用明細,經核准後才能獲得下一期款的撥付。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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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