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公司間電子化輔導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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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應為民營製造業或技術服務業業者,且具備下列資格者: 一、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 二、申請人或其負責人均非銀行拒絕往來戶,且其對主管機關違約之舊案財務無責任未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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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我們無法找到有關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公司間電子化輔導辦法第6條的具體內容。所提供的內容僅涉及到民間投資活力為經濟發展之主要動力、獎勵辦法對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的定義、工業區的規劃、電子遊戲場業的登記與管理等題材。因此,在這個特定問題上,我們無法提供具體的解釋或範例。
- 公司法法規
- 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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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