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公司間電子化輔導辦法6

快速跳轉

申請人應為民營製造業或技術服務業業者,且具備下列資格者: 一、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 二、申請人或其負責人均銀行拒絕往來戶,且其對主管機關違約之舊案財務無責任未清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我們無法找到有關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公司間電子化輔導辦法第6條的具體內容。所提供的內容僅涉及到民間投資活力為經濟發展之主要動力、獎勵辦法對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的定義、工業區的規劃、電子遊戲場業的登記與管理等題材。因此,在這個特定問題上,我們無法提供具體的解釋或範例。

  • 公司法法規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公司間電子化輔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公司間電子化輔導辦法第 6 條規定:「申請人應為民營製造業或技術服務業業者,且具備下列資格者: 一、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 二、申請人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公司間電子化輔導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