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公司間電子化輔導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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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於申請時,應提具計畫研提意願書、輔導計畫書及相關資料。 前項輔導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及與其有交易往來之公司概況。 二、公司營運及其公司間電子化應用或開發之策略與目標。 三、計畫推動內容。 四、執行團隊組織架構。 五、預期效益。 六、預計執行進度及經費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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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公司間電子化輔導辦法」第7條的規定,申請人在申請時需要提供計畫研提意願書、輔導計畫書和相關資料。輔導計畫書應包括以下內容:申請人及與其有交易往來的公司的概況、公司營運以及公司間電子化應用或開發的策略與目標、計畫推動內容、執行團隊組織架構、預期效益以及預計的執行進度和經費編列。 根據「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公司間電子化輔導辦法」所列出的相關資料,以下是一個與之相關的範例: 範例: 公司A是一家製造業公司,計劃進行公司間電子化應用或開發,因此申請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公司間電子化輔導。公司A在申請時提交了計畫研提意願書、輔導計畫書和相關資料。輔導計畫書中包括公司A及與其有交易往來之公司的概況,公司的營運情況以及公司間電子化應用或開發的策略與目標。此外,輔導計畫書還說明了計畫推動的具體內容,包括執行團隊的組織架構,預期的效益,預計的執行進度和經費編列。 這個範例中,公司A根據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公司間電子化輔導辦法的規定,提供了符合要求的輔導計畫書和相關資料,以便獲得輔導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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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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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