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公司間電子化輔導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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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審議第七條之申請,主管機關應設置審議委員會,該審議委員會應聘請專家學者組成。審議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輔導計畫之內容:含計畫執行方式、計畫可行性、計畫經費、計畫期程及計畫之執行成果。 二、審核輔導計畫之重大變更案。 三、研議輔導計畫審查之細部規定。 四、其他依本辦法應經審議委員會審議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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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公司間電子化輔導辦法第 9 條規定,主管機關在審議第七條申請時,應設置審議委員會,該審議委員會應聘請專家學者組成。該審議委員會有以下任務: 1. 審議輔導計畫的內容,包括計畫執行方式、計畫可行性、計畫經費、計畫期程和計畫的執行成果。 2. 審核輔導計畫的重大變更案。 3. 研議輔導計畫審查的細部規定。 4. 其他根據本辦法需要審議委員會審議的事項。 根據這一條規定,如申請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公司間電子化輔導計畫的第七條,主管機關應組成審議委員會,並聘請專家學者進行相關審議工作。審議委員會的職責包括審查計畫內容、審核重大變更、討論審查細節和審議其他需要的事項。這一條規定旨在確保專業意見的參與和審議過程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參考資料: 《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公司間電子化輔導辦法》
- 第七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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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