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公司間電子化輔導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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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補助範圍以申請人為執行其輔導計畫之規劃、開發、輔導、建置、推廣或提升相關技術能力所產生之費用為限;每項計畫補助款之數額不超過該計畫總經費之二分之一。 企業資源規劃、供應鏈管理或其他已商品化之軟硬體相關費用,不列入補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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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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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