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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公司間電子化輔導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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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補助範圍以申請人為執行其輔導計畫之規劃、開發、輔導、建置、推廣或提升相關技術能力所產生之費用為限;每項計畫補助款之數額不超過該計畫總經費之二分之一。 企業資源規劃、供應鏈管理或其他已商品化之軟硬體相關費用,不列入補助範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的參考法條和文本,無法找到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公司間電子化輔導辦法第10條的相關資訊。所以我無法提供對該法條進行逐條釋義的回答。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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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公司間電子化輔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公司間電子化輔導辦法第 10 條規定:「本辦法補助範圍以申請人為執行其輔導計畫之規劃、開發、輔導、建置、推廣或提升相關技術能力所產生之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公司間電子化輔導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