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公司間電子化輔導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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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每年應公告受理輔導計畫申請之期間。 輔導計畫之審查自申請人文件完備之日起至審查完竣通知申請人之日止,不得逾四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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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公司間電子化輔導辦法第11條,主管機關每年應公告受理輔導計畫申請之期間。輔導計畫的審查期限從申請人文件完備之日起至審查完竣通知申請人之日止,不得超過四個月;如果有必要的話,可以延長一個月。這意味著主管機關在審查輔導計畫申請時,必須在指定的時間內完成審查程序,並在四個月內通知申請人審查結果。如果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查期限,最多只能延長一個月。關於這個條款的解釋和適用,可以參考相關法規或文件,例如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公司間電子化輔導辦法以及主管機關所公告的相關文件。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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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