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新增投資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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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本條例第九條之二第二項規定選定延遲免稅之期間,應自其投資計畫完成之日起二年內,依下列規定申請核定;逾期不予受理,經核定後,不得再行變更:一、與申請核發完成證明同時申請者,應於同一申請書內敘明自行選定開始免稅之期間及其會計年度起訖日期。二、於核發完成證明後始申請者,應另備申請書,敘明自行選定開始免稅之期間及其會計年度起訖日期,並檢附五年免稅投資計畫核准函、五年免稅投資計畫完成證明向財政部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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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新增投資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第9條規定如下: 公司依照該法規的第9條第2項的規定,如果選擇延遲免稅的期間,則必須在投資計畫完成的日期起算的兩年內,申請核定該延遲免稅的期間。如果超過期限,申請將不予受理。在核定後,則不得再進行變更。 根據該法規的第9條第2項的內容,公司可以在申請核發完成證明的同時申請延遲免稅期間,此時需要在同一份申請書內詳細說明自行選擇的開始免稅日期及該期間的會計年度的起始和終止日期。 而如果在核發完成證明之後才進行申請,則應另外準備一份申請書,詳細說明自行選擇的開始免稅日期及該期間的會計年度的起始和終止日期,並且需要附上五年免稅投資計畫的核准函和五年免稅投資計畫完成的證明,向財政部提出申請。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公司在選擇延遲免稅期間時遵守相關程序,並提供必要的文件來證明其符合該法規的要求。
- 第九條之二第二項條文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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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