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新增投資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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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發完成證明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一、設立或資本額變更登記前、後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投資計畫之機器、設備安裝於科學工業園區或加工出口區內者,為設立或資本額變更登記之營利事業及工廠登記證影本。二、符合五年免稅投資計畫核准函影本。三、購置之全新機器、設備或技術清單六份。四、購置之全新機器、設備配置圖。五、購置全新機器、設備或技術之交貨簽收單影本、付款憑證影本、海關進口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或會計師查核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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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獎勵辦法第8條中的規定,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在申請核發完成證明時,應檢附以下文件: 1. 設立或資本額變更登記前、後的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2. 投資計畫中的機器、設備安裝於科學工業園區或加工出口區內的營利事業和工廠登記證影本; 3. 符合五年免稅投資計畫核准函的影本; 4. 購置的全新機器、設備或技術的清單共六份; 5. 購置的全新機器、設備的配置圖; 6. 購置的全新機器、設備或技術的交貨簽收單影本、付款憑證影本、海關進口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或會計師查核證明文件。 最新的相關資料來源為「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新增投資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請參照該法條進行相應處理。
- 第五條第一項條文
- 核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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