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新增投資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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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發五年免稅投資計畫核准函之公司,其投資計畫之產品或勞務別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有中類以上變更或投資計畫有展延之必要者,應於投資計畫完成期限屆滿前,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變更或展延。但全程投資計畫完成期限不得超過四年,且應於投資計畫完成後,依前條規定申請核發完成證明。經濟部工業局於核定前項產品、勞務變更或計畫展延時,應副知受理核發完成證明機關、財政部賦稅署及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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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新增投資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第7條之規定,投資計畫獲得核准函的公司,如果計畫中的產品或勞務屬於行業標準分類的中類以上且需要變更,或者計畫需要展延,則應在投資計畫完成期限屆滿前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變更或展延。然而,整個投資計畫的完成期限不得超過四年,並且在投資計畫完成後,依據前條規定申請核發完成證明。在核定產品、勞務變更或計畫展延時,經濟部工業局應向核發完成證明的機關、財政部賦稅署和公司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複知。 (Reference: 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新增投資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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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