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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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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強化生技醫藥技術引進及移轉,由政府捐助成立之技術輔導單位,應配合提供技術輔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11條規定,為了強化生技醫藥技術的引進與移轉,政府捐助成立的技術輔導單位應配合提供技術輔導。這意味著政府在推動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方面,會設立技術輔導單位,並提供相關的技術輔導服務。 參考資料: - 《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行政院立法院公告,2019年修訂)

立法沿革 2

(0960615 制定)

為提升生技新藥技術,加強產官學研合作研究發展,促進生技新藥產業升級,學研機構之研發人員在該機構同意下,得擔任生技新藥公司研發諮詢委員或顧問。

立法理由鼓勵學研機構研究人員參與產學合作,促進國內生技新藥產業發展。

(1101221 全文修正)

為強化生技醫藥技術引進及移轉,由政府捐助成立之技術輔導單位,應配合提供技術輔導。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一條說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60615 制定)

鼓勵學研機構研究人員參與產學合作,促進國內生技新藥產業發展。

(110122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一條說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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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 11 條規定:「為強化生技醫藥技術引進及移轉,由政府捐助成立之技術輔導單位,應配合提供技術輔導。」(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 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