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生技醫藥技術引進及移轉,由政府捐助成立之技術輔導單位,應配合提供技術輔導。
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11條規定,為了強化生技醫藥技術的引進與移轉,政府捐助成立的技術輔導單位應配合提供技術輔導。這意味著政府在推動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方面,會設立技術輔導單位,並提供相關的技術輔導服務。 參考資料: - 《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行政院立法院公告,2019年修訂)
為提升生技新藥技術,加強產官學研合作研究發展,促進生技新藥產業升級,學研機構之研發人員在該機構同意下,得擔任生技新藥公司研發諮詢委員或顧問。
立法理由鼓勵學研機構研究人員參與產學合作,促進國內生技新藥產業發展。
為強化生技醫藥技術引進及移轉,由政府捐助成立之技術輔導單位,應配合提供技術輔導。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一條說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鼓勵學研機構研究人員參與產學合作,促進國內生技新藥產業發展。
一、條次變更。 二、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一條說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