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國際物流事業部分獎勵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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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適用本條例第九條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規定之公司,適用免稅之所得,以依其經核准並取得完成證明之投資計畫所產生之服務所得為限;其免稅所得之計算方法,由財政部定之。 公司之會計帳冊簿據,對於投資計畫之勞務及非屬投資計畫之勞務,應能明確或合理區分其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費用及非營業損益,並能合理計算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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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研究,根據國際物流事業部分獎勵辦法第12條,對於選擇適用本條例第九條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規定的公司,其免稅所得僅限於依其經核准並取得完成證明之投資計畫所產生的服務所得。關於免稅所得的計算方法,則由財政部所定。此外,根據財政部的規定,公司的會計帳冊簿據應明確或合理區分投資計畫之勞務和非投資計畫之勞務的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費用和非營業損益,並能合理計算免稅所得額。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告第3836號 - 國際物流事業部分獎勵辦法
- 第九條條文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 核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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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