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國際物流事業部分獎勵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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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適用本條例第八條股東投資抵減規定之公司,其依核准之投資計畫所募集資金,以於投資計畫期間支應該投資計畫所需者為限。 前項所稱支應該投資計畫所需者,指與該投資計畫有關之下列支出: 一、公司固定營業場所之投資、興建及營運支出。 二、購置全新與自行開發之機器、設備及技術之支出。 第一項所募集之資金,於投資計畫期間未全數支應該投資計畫所需者,其可適用股東投資抵減之金額,應按已支應該投資計畫之金額占所募集資金之比率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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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際物流事業促進條例》,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可以選擇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股東投資抵減規定。根據該條例,適用股東投資抵減的公司可以將核准的投資計畫所募集到的資金,限於用於支應該投資計畫所需的支出。支出項目包括公司固定營業場所的投資、興建和營運支出,以及購置全新與自行開發的機器、設備和技術的支出。若在投資計畫期間,未將全部募集的資金用於支應該投資計畫所需,則可以按照已支應投資計畫金額占所募集資金比率來計算適用股東投資抵減的金額。 範例: 舉例來說,一家公司的核准投資計畫所需資金為1億元,該公司募集到的資金總額為8000萬元。在投資計畫期間,該公司只使用了6000萬元來支應投資計畫所需。此時,根據股東投資抵減規定,該公司可以根據已支應投資計畫金額占所募集資金比率來計算適用的投資抵減金額。按照6000萬元占8000萬元的比率,即75%,該公司可以適用75%的股東投資抵減金額來抵減應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
- 第八條條文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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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