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國際物流事業部分獎勵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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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項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得於核定之投資計畫期間內分次增資、分次收足;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機器、設備及技術,與新建營運用主體建築或必要之土木工程,得於核定之投資計畫期間內分次購置。 前條機器、設備及新建營運用主體建築或必要之土木工程安裝地點位於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位於非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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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第4條規定,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的國際物流事業部分獎勵辦法,在核定的投資計畫期間內,可以分次增資或分次收足實收資本額。此外,根據該條第一款的規定,機器、設備以及新建營運用主體建築或必要的土木工程,也可以在核定的投資計畫期間內分次購置。 此外,根據前述條文中提到的機器、設備及新建營運用主體建築或必要之土木工程安裝地點的要求,在都市計畫地區的情況下,必須符合都市計畫法及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的規定;而在非都市計畫地區的情況下,則必須符合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的規定。 (參考資料:國家發展委員會,國際物流事業部分獎勵辦法,第4條)
- 核定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 都市計畫法法規
- 土地使用分區名詞
- 非名詞
- 區域計畫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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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