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國際物流事業部分獎勵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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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請適用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獎勵,新投資創立者應於公司設立核准函核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增資擴展者應於增資變更核准函核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且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檢具下列文件,向經濟部申請核發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 一、公司設立核准函影本、公司登記表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其屬增資擴展者,為增資前、後公司登記表影本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二、投資計畫書十五份。 前項所稱增資變更核准函,於分次增資時,以第一次增資變更核准函為準。 經濟部於核發第一項核准函時,應副知財政部賦稅署及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公司於第一項規定之申請核發期間,以二個以上之投資計畫分別申請核發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且各投資計畫之勞務別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屬同一產業類別中類者,應由經濟部一次發給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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