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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國際物流事業部分獎勵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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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之公司,應於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核發之次日起三年內完成投資計畫,並於完成後檢具下列文件,向經濟部申請核發完成證明: 一、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影本。 二、購置與自行開發之全新機器、設備及技術清單五份;其含新建營運主體建築或必要之土木工程者,檢附主體建築及土木工程設施清單五份、使用執照及其圖說影本;無購置行為者,免附。 三、購置與自行開發之全新機器、設備配置圖及技術關聯圖與裝置該機器、設備及技術之新建主體建築平面圖(含說明)或土木工程圖(含說明);無購置行為者,免附。 四、公司設立核准函影本、公司登記表影本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其屬增資擴展者,為增資前、後公司登記表影本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五、購置與自行開發之全新機器、設備及技術之統一發票影本、海關進口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或會計師查核證明文件;自行開發機器、設備及技術者,應檢具開發計畫及會計師查核證明文件;無購置行為者,免附。 六、募集現金資本之相關證明文件;全數以未分配盈餘轉增資者,免附。七、議決該投資計畫第一次增資之股東會或董事會會議紀錄或股東同意書影本;屬新投資創立者,為發起人會議紀錄或股東同意書影本。 八、適用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應另檢附經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會計師複核並載有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各年度營業收入淨額及新增營業收入淨額計算明細及相關證明文件。 公司申請核發完成證明時,應於完成證明申請書中自行填入完成日期、機器、設備、技術之購置金額、新建營運用主體建築或必要之土木工程金額,及適用第三條第一項相關款次之規定,經核定後,不得變更。 經濟部於核發第一項之完成證明時,應副知財政部賦稅署及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公司各次增資擴展投資計畫,其勞務別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屬同一產業類別中類,且完成日期與前一投資計畫完成日期相距不滿一年者,其後續完成之各投資計畫適用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之要件,應與首先完成之投資計畫所選擇之適用要件一致;其所擇定適用本條例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之獎勵方式,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獎勵辦法第六條,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國際物流事業部分,並根據上述引用的相關法條及參考資料進行釋義。根據法條的規定,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的公司需要在核准函核發之次日起三年內完成投資計畫,並提交一系列文件向經濟部申請核發完成證明。這些文件包括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影本、購置與自行開發之全新機器、設備及技術的清單、配置圖等。另外,公司還需要提交公司設立核准函影本、公司登記表影本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等文件。根據個別情況,可能需要提交其他相關的文件,如募集現金資本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此外,公司在申請核發完成證明時,需要填寫欄目提供完成日期、購置金額等相關資訊,並經核定後不得變更。經濟部在核發完成證明時,需副知財政部賦稅署及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最後,如果公司有多次增資擴展投資計畫,則需遵循相關法條中的相應規定,並與首先完成的投資計畫選擇的獎勵方式一致。

  • 名詞
  • 使用執照名詞
  •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 第三條第一項條文
  • 核定名詞
  • 第八條或第九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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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國際物流事業部分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國際物流事業部分獎勵辦法第 6 條規定:「經核發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之公司,應於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核發之次日起三年內完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國際物流事業部分獎勵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