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國際物流事業部分獎勵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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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發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之公司,未能於經濟部核發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之次日起三年內完成或變更投資計畫者,應於期限屆滿前,向經濟部申請展延或變更。但全程計畫完成期限,不得超過四年。 公司經核發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後,於原投資計畫尚未完成前,另新增勞務投資計畫,且其勞務別與原計畫之勞務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屬於同一產業類別中類者,應向經濟部申請變更原核准之投資計畫。但新增之投資計畫無法與原計畫同時完成,且其增資擴展與原投資計畫非屬同一課稅年度之擴充或同一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轉增資,或經經濟部會同財政部專案認定原因特殊者,不在此限。 經濟部於核定前二項計畫展延或變更時,應副知財政部賦稅署及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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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資訊,這些法條並未提及物流業。然而,根據「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促進條例施行細則」的第九條,公司可以申請展延或變更投資計畫。因此,如果涉及到物流業的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需要展延或變更投資計畫,他們應向經濟部申請該變更。然而,請注意參考文件中提到的範例只涉及核准函和投資計畫的完成日期,並未提及物流業。由於沒有具體涉及物流業的法條解釋,我們無法提供進一步的說明。
- 核名詞
- 非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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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