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國際物流事業部分獎勵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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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發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之公司,於申請完成證明期間內,經受理核發完成證明之機關實地勘查,投資計畫已屬完成,於完成證明尚未核發前,遭受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戰禍或其他不可抗力災害者,受理核發完成證明之機關仍得依據原完成狀態,核發其完成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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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獎勵辦法第8條,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的公司,在申請完成證明期間內,若遭受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戰禍或其他不可抗力災害,受理核發完成證明的機關仍可以根據原本的完成狀態核發完成證明。這表示即使遭受不可抗力災害,公司仍然可以獲得完成證明,不受災害影響。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申請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並正在申請完成證明的過程中,突然遭受到地震,導致其投資計畫受到干擾,無法按預定計劃完成。根據上述法規,受理核發完成證明的機關仍可以根據原本的完成狀態進行核發,不因受到地震的影響而拒絕核發完成證明。這保護了公司免受不可抗力災害的不利影響,確保其獲得應有的獎勵和優惠待遇。
- 核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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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