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國際物流事業部分獎勵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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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經核定適用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並經取得完成證明,且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將其部分受免稅獎勵能獨立運作之全套服務設備,轉讓其他事業,繼續提供受獎勵勞務者,受讓事業所受讓之服務設備,依轉讓事業取得該設備之原始成本計算;未達該款所定投資金額者,不得繼續享受轉讓事業未屆滿之免稅獎勵。 前項轉讓事業於轉讓後剩餘之服務設備,依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未達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投資金額者,終止其未屆滿之免稅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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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第9條中提到的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是指具有重要戰略性及潛力發展性的產業領域,並被視為國家的重要發展方向之一。這些產業在獎勵投資條例中享有特殊的獎勵辦法。 公司如果想要獲得這些獎勵,需要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根據該款規定,公司必須屬於生產物品或提供勞務的製造業、手工藝業、礦業、農業、林業、漁業、畜牧業、運輸業、倉庫業、公用事業、公共設施興闢業、國民住宅興建業、技術服務業、旅館業或重機械營造業。此外,公司必須以依公司法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或根據外國投資條例申請投資核准並相當於我國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外國公司。 如果公司符合上述條件並經核定適用該款規定,且取得完成證明,且根據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的規定,將其部分受免稅獎勵能獨立運作的全套服務設備轉讓給其他事業,並繼續提供受獎勵的勞務,那麼轉讓事業所受讓的服務設備將依據轉讓事業取得該設備的原始成本來進行計算。然而,如果該笔投资金額未達到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中所要求的金额,那麼該轉讓事業將無法繼續享受尚未屆滿的免稅獎勵。 此外,根據前項所述,轉讓事業在轉讓後剩餘的服務設備將根據其原始取得成本進行計算。如果這筆投資金額未達到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中所要求的金额,那麼該轉讓事業將終止其尚未屆滿的免稅獎勵。 這是根據獎勵投資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的解釋。
- 核定名詞
-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第十條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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