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技醫藥公司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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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規定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生技醫藥公司,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 二、經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審定為生技醫藥公司且於審定函有效期間內,未經撤銷或廢止。 三、最近三年未因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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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的法規,生技醫藥公司如果要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需要符合以下資格條件: 1. 公司必須依照公司法成立的公司。 2. 公司必須經經濟部審定為生技醫藥公司,而且需要在審定函有效期間內,沒有被撤銷或廢止。 3. 公司最近三年沒有因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而被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為情節嚴重的。 以最新的相關資料為例,根據經濟部公告的《生技醫藥產業管理辦法》,該辦法於2019年6月19日起生效,規定了生技醫藥公司的設立與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並細節說明相關處理及审核流程。此外,根據經濟部公告的《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法》,對於生技醫藥產業的定義、權益保護、研發支持等方面進行了規範和促進產業發展的措施。這些法規提供了生技醫藥公司經營管理和研究開發方面的指導。
- 公司法法規
- 審定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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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