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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技醫藥公司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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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第一項第八款所稱教育訓練,應為執行生技醫藥研究發展計畫所需,包括自行辦理、委託辦理或與其他公司或相關團體聯合辦理,且指派所屬全職研究發展人員參與屬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業務相關之訓練,以提升研究發展人員執行該計畫相關之研發技術或專業能力。
  2. 2.前項教育訓練活動費用之範圍如下: 一、師資之鐘點費及旅費。 二、受訓員工之旅費及繳交訓練單位之費用。 三、教材費、保險費、訓練期間伙食費及場地費。
  3. 3.前項規定之訓練活動費用,屬第一項規定之委託辦理部分,該受託辦理訓練活動之公司不得以所代辦之教育訓練支出,適用本辦法之投資抵減;屬第一項規定與其他公司或相關團體聯合辦理部分,其屬應分攤予該其他公司或相關團體之聯合辦理費用,不得適用本辦法之投資抵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生技醫藥公司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4 條,以下是對該法條的逐條解釋: 1. 第一項第八款所稱教育訓練指的是生技醫藥公司執行生技醫藥研究發展計畫所需的訓練,包括自行辦理、委託辦理或與其他公司或相關團體聯合辦理。同時,該訓練必須指派所屬全職研究發展人員參與,且屬於本法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業務相關之訓練。這樣的訓練旨在提升研究發展人員在執行該計畫中所需的研發技術或專業能力。 2. 教育訓練活動的費用範圍包括: - 師資之鐘點費及旅費。 - 受訓員工之旅費及繳交訓練單位之費用。 - 教材費、保險費、訓練期間伙食費及場地費。 3. 如果教育訓練活動費用屬於第一項規定之委託辦理部分,即生技醫藥公司委託其他公司辦理訓練活動,該公司不得以所代辦之教育訓練支出適用本法之投資抵減。如果屬於第一項規定與其他公司或相關團體聯合辦理部分,則應將費用分攤給該其他公司或相關團體,該部分費用也不得適用本法之投資抵減。 參考資料:生技醫藥公司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4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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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技醫藥公司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生技醫藥公司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4 條規定:「前條第一項第八款所稱教育訓練,應為執行生技醫藥研究發展計畫所需,包括自行辦理、委託辦理或與其他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生技醫藥公司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