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生技醫藥公司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第一項第八款所稱教育訓練,應為執行生技醫藥研究發展計畫所需,包括自行辦理、委託辦理或與其他公司或相關團體聯合辦理,且指派所屬全職研究發展人員參與屬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業務相關之訓練,以提升研究發展人員執行該計畫相關之研發技術或專業能力。
  2. 前項教育訓練活動費用之範圍如下: 一、師資之鐘點費及旅費。 二、受訓員工之旅費及繳交訓練單位之費用。 三、教材費、保險費、訓練期間伙食費及場地費。
  3. 前項規定之訓練活動費用,屬第一項規定之委託辦理部分,該受託辦理訓練活動之公司不得以所代辦之教育訓練支出,適用本辦法之投資抵減;屬第一項規定與其他公司或相關團體聯合辦理部分,其屬應分攤予該其他公司或相關團體之聯合辦理費用,不得適用本辦法之投資抵減。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