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新增投資適用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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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依第五條規定核發五年免稅投資計畫核准函之公司,其投資計畫之產品項目或勞務類別,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有中類以上之變更者,最遲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且未取具完成證明前,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變更,並應於投資計畫完成後,依前條規定申請核發完成證明;逾期申請變更者,不予受理。 經濟部工業局核定前項投資計畫變更時,應副知受理核發完成證明機關、財政部賦稅署及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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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第10條規定,當核發五年免稅投資計畫核准函的公司進行投資計畫時,如果產品項目或勞務類別需要變更,必須在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且未取得完成證明前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變更。在投資計畫完成後,還需要依照前一條規定申請核發完成證明。如果逾期申請變更,則將不予受理。經濟部工業局在核定投資計畫變更時,應通知完成證明機關、財政部賦稅署和公司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
- 第五條條文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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