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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新增投資適用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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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第二款、第三款之投資計畫,經經濟部工業局同意展延者,其依第九條規定申請完成證明時,投資計畫實際投資總金額未達新臺幣一百億元者,發完成證明機關應不予核發完成證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獎勵辦法第15條,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新增投資且屬於第八條第二款或第三款的投資計畫,若經經濟部工業局同意展延期限後,該投資計畫實際投資總金額未達新台幣一百億元,則完成證明機關不應核發完成證明。這表示雖然該投資計畫已獲得展延核准,但因投資金額未達一定門檻,所以不符合申請完成證明的條件。 參考資料:獎勵辦法第15條

  • 第八條第二款、第三款條文
  • 第九條條文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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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新增投資適用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新增投資適用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第 15 條規定:「屬第八條第二款、第三款之投資計畫,經經濟部工業局同意展延者,其依第九條規定申請完成證明時,投資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新增投資適用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