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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新增投資適用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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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依第五條規定發五年免稅投資計畫核准函之公司,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投資計畫;其有下列各款之情形而無法於期限內完成者,應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展延,並不得超過各款之期限: 一、投資計畫涉及新建建築物者,應於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 二、投資計畫總金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且於經濟部工業局核發五年免稅投資計畫核准函前已進入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程序者,應於環境影響評估書件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認可或備查之次日起三年內完成投資計畫;最遲應於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 三、前款投資計畫涉及填海造地之面積達一千公頃者,應於環境影響評估書件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認可或備查之次日起六年內完成投資計畫,最遲應於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完成。填海造地面積未達一千公頃者,應於環境影響評估書件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認可或備查之次日起五年內完成投資計畫,最遲應於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完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條資料,我無法找到與「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新增投資適用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第 8 條」有關的具體內容或範例。因此,我無法就這個問題提供逐條解釋。如果您有其他具體的法條或內容需要解釋,請提供更多相關資訊,我將盡力協助您。

  • 第五條條文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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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新增投資適用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新增投資適用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第 8 條規定:「經依第五條規定核發五年免稅投資計畫核准函之公司,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投資計畫…」(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新增投資適用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