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新增投資適用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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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依第五條規定核發五年免稅投資計畫核准函之公司,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投資計畫;其有下列各款之情形而無法於期限內完成者,應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展延,並不得超過各款之期限: 一、投資計畫涉及新建建築物者,應於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 二、投資計畫總金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且於經濟部工業局核發五年免稅投資計畫核准函前已進入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程序者,應於環境影響評估書件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認可或備查之次日起三年內完成投資計畫;最遲應於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 三、前款投資計畫涉及填海造地之面積達一千公頃者,應於環境影響評估書件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認可或備查之次日起六年內完成投資計畫,最遲應於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完成。填海造地面積未達一千公頃者,應於環境影響評估書件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認可或備查之次日起五年內完成投資計畫,最遲應於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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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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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條文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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