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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新增投資適用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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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於投資計畫期間,其土地、建築物及全新機器、設備、技術之投資支出,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土地,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後簽訂買賣契約,並於計畫完成前取得土地所有權狀,且地上應有符合第二款供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 二、建築物屬新建者,應於九十七年七月一日後取得建造執照,並於計畫完成前取得使用執照;建築物屬購置者,應於九十七年七月一日後簽訂買賣契約,並於計畫完成前取得建物所有權狀。 三、全新機器、設備及技術,應於九十七年七月一日後簽訂買賣契約,並於計畫完成前支付價款。 前項第三款所稱技術,指專供生產、營業或提供勞務,且可永久使用之專利權、專用技術或經規格化、商品化之套裝軟體。 第一項第一款之土地,其購置成本,包括取得之價款,及因取得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需費用。 第一項第二款之新建建築物,其新建成本,包括自設計、建築以至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要工料及費用;購置建築物,其購置成本,包括取得之價款,及因取得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需費用。 第一項第三款全新機器、設備或技術,其購置成本,指取得該機器、設備或技術之價款、運費及保險費,但不包括為取得該機器、設備或技術所支付之其他費用。公司自製之機器、設備提供自用,以生產該機器、設備所發生之成本及必要費用認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在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新增投資可享受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以下是對第7條的逐項解釋: 1. 公司在投資計畫期間所投資的土地、建築物、全新機器、設備、技術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 土地:必須在九十七年七月一日之後簽訂買賣契約並在計畫完成前取得土地所有權狀,且地上需有適合用於生產或營業的建築物。 - 建築物:如果是新建的建築物,必須在九十七年七月一日之後取得建造執照,並在計畫完成前取得使用執照;如果是購置的建築物,必須在九十七年七月一日之後簽訂買賣契約,並在計畫完成前取得建物所有權狀。 - 全新機器、設備及技術:必須在九十七年七月一日之後簽訂買賣契約,並在計畫完成前支付價款。 - 技術:指專供生產、營業或提供勞務使用的專利權、專用技術或經規格化、商品化之套裝軟體,且可永久使用。 2. 土地的購置成本包括取得價款及為適於營業上使用所支付的一切必要費用。 3. 新建建築物的新建成本包括自設計、建築以至適於營業上使用所支付的一切必要工料和費用。購置建築物的購置成本包括取得價款及為適於營業上使用所支付的一切必要費用。 4. 全新機器、設備或技術的購置成本包括取得該機器、設備或技術的價款、運費和保險費,但不包括取得該機器、設備或技術所支付的其他費用。公司自製的機器、設備如果供自己使用,只需認定生產該機器、設備所產生的成本和必要費用。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製造業公司在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間進行新增投資,其中包括購置一塊土地、新建一座廠房、購買全新機器設備和技術。該公司需要在計畫完成前取得土地所有權狀,並且需要取得新廠房的建造執照和使用執照。此外,該公司在九十七年七月一日之後才能簽訂土地、建築物、機器設備和技術的買賣契約,並在計畫完成前支付相關的價款。公司需要確保所購置的土地、建築物、機器設備和技術符合相關法規的定義和要求,以確保符合該獎勵辦法的規定,並享受相關的稅務優惠。

  • 買賣契約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使用執照名詞
  • 專利名詞
  • 必要費用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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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新增投資適用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新增投資適用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第 7 條規定:「公司於投資計畫期間,其土地、建築物及全新機器、設備、技術之投資支出,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土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新增投資適用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