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新增投資適用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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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問題所提到的相關法規,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間,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在設立登記或增資變更登記表於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起至本辦法發布施行日前核發的情況下,可以在本辦法發布施行日之次日起的六個月內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核發五年免稅投資計畫核准函。這表示在該期間內完成設立登記或增資變更登記的公司有資格申請該獎勵政策。特定的公司在辦理設立登記或增資變更登記時,可以申請經濟部工業局發給的五年免稅投資計畫核准函。 範例資料: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實施期滿注意事項,公司A在九十五年六月一日核發設立登記表,而公司B在九十七年九月一日核發增資變更登記表。根據這個情況,公司A可以在獎勵投資條例發布施行之次日起的六個月內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核發五年免稅投資計畫核准函。同樣地,公司B也可以在獎勵投資條例發布施行之次日起的六個月內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核發五年免稅投資計畫核准函。
- 設立登記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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