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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新增投資適用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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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起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之公司,申請適用本辦法之獎勵,應購置全新供生產或提供勞務用機器、設備或技術;新投資創立者應自公司設立登記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增資擴展者應自公司變更登記表核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且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檢具下列文件,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核發五年免稅投資計畫核准函: 一、投資計畫書七份。 二、公司設立登記表或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一份。 三、工廠登記證影本或足資證明為製造業或技術服務業之文件。 經濟部工業局於核發前項投資計畫核准函時,應副知受理核發完成證明機關、財政部賦稅署及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內容,這段法條內容涉及到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的新增投資適用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第 5 條。根據這一條,公司在申請適用該獎勵辦法時,必須在指定期限內購置全新供生產或提供勞務用的機器、設備或技術。對於新投資創立的公司,必須在公司設立登記表核發後的六個月內提出申請,而增資擴展的公司則是在公司變更登記表核發後的六個月內提出申請。此外,公司還需要提交投資計畫書、公司設立登記表或公司變更登記表的影本,以及工廠登記證影本或足資證明為製造業或技術服務業的文件。在核發投資計畫核准函時,經濟部工業局應該知會相關機關,包括核發完成證明機關、財政部賦稅署以及公司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根據這條法規,公司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可以享受五年的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獎勵。 參考資料:相關法條及資料摘自中華民國獎勵投資條例、應課稅所得稅法及財政部相關函文。

  • 設立登記名詞
  • 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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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新增投資適用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新增投資適用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第 5 條規定:「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起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之公司,申請適用本辦法之獎勵,應購置全新供生產或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新增投資適用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