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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新增投資適用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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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九條之二第三項所稱投資總金額,指於投資計畫期間支應投資計畫所需之下列支出之總和: 一、為供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所需購置土地之支出。 二、新建或購置供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之支出。 三、購置全新機器、設備或技術之支出。 四、其他與投資計畫相關之支出。 前項第四款之支出,製造業以第三款支出總額百分之二十計算;製造業相關之技術服務業以第三款支出總額百分之七十計算。 前項第三款所定購置全新機器、設備或技術之支出,包括公司自製之機器、設備提供自用所發生之成本及必要費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根據本條例第9條之2第3項所提及的投資總金額定義,該定義指的是在投資計畫期間支出所需的支出總和。其中包括供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所需的土地購置支出、新建或購置供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的支出、購置全新機器、設備或技術的支出,以及與投資計畫相關的其他支出。 在這其中,製造業的第四款支出按照第三款支出總額的百分之二十計算,而製造業相關的技術服務業則按照第三款支出總額的百分之七十計算。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並查找最新的相關法規,我們可以舉例來解釋這些支出的概念。比如說,一家製造業公司在投資計畫期間購置了一塊土地來建立新的生產設施,這個土地的購置支出會計算在投資總金額內。同時,該公司還購置了一批全新的生產設備,這些設備的購置成本也會被計算在投資總金額內。此外,公司可能還有其他與投資計畫相關的支出,比如為了進行相關研究和開發而支付的費用等。 總之,根據提供的法規,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在特定時期內進行的投資總金額可以包括土地購置支出、建築物建設或購置支出、購置全新機器、設備或技術的支出,以及其他與投資計畫相關的支出。具體計算則根據不同業種依法規定的百分比進行。

  • 第九條之二第三項條文
  • 必要費用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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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新增投資適用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新增投資適用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第 4 條規定:「本條例第九條之二第三項所稱投資總金額,指於投資計畫期間支應投資計畫所需之下列支出之總和: 一、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新增投資適用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