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新增投資適用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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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九條之二第一項所稱製造業,指從事物品製造或加工之公司;所稱製造業相關之技術服務業,指對製造業提供研究發展、設計、檢驗、測試、改善製程、自動化或電子化工程、節約能源或利用新及淨潔能源工程、資源回收、污染防治、工業用水再利用、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智慧財產技術之公司。 本條例第九條之二第一項所稱新投資創立,指依法完成公司設立登記;所稱增資擴展,指依法完成增資變更登記,且其資金來源包括現金增資或未分配盈餘轉增資;公司如係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起辦理減資後增資,除該減資係全數為彌補虧損外,其增資金額減除減資金額後之淨額,應達前條各款規定要件之一。 本條例第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產品開始銷售或開始提供勞務之日及第二款所稱新增設備開始作業或開始提供勞務之日,指公司投資計畫完成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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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製造業被定義為從事物品製造或加工之公司,而製造業相關之技術服務業則指對製造業提供各種技術服務的公司。此外,新投資創立的定義是完成公司設立登記,而增資擴展則指完成增資變更登記,並且資金來源包括現金增資或未分配盈餘轉增資。如果公司在2008年7月1日之後進行減資後增資,除非減資是為了彌補虧損,否則增資金額應減去減資金額的淨額,並且必須符合前述各項規定。而產品開始銷售或開始提供勞務之日以及新增設備開始作業或開始提供勞務之日,指的是投資計畫完成的日期。 資料參考: - 獎勵投資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經濟部公告) -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經濟部公告) - 免稅額計算要點(中華民國財政部發布)
- 第九條之二第一項條文
- 設立登記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第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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