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新增投資適用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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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本條例第九條之二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新增投資之獎勵規定者,應符合下列要件之一: 一、製造業投資計畫之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且全新機器、設備或技術購置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製造業相關之技術服務業投資計畫之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金額達新臺幣十萬元,且全新機器、設備或技術購置金額達新臺幣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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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問題所提供的資料,無法確定是否使用了「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新增投資適用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第2條」的相關規定。資料中僅提到了獎勵投資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和相關案例,牽涉到的內容主要是關於免稅所得的計算和申請要件,並沒有提及到九十七年至九十八年的法條。 因此,無法對該問題提供具體解答。
- 第九條之二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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