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厚植產業人才培訓資源,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輔導產業人才培訓機構或團體之發展及國際產業人才培訓機構之引進。
根據產業創新條例第19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權輔導產業人才培訓機構或團體的發展,以及引進國際產業人才培訓機構。這項法條目的在於加強培訓和發展產業相關的人才資源,以促進產業升級和競爭力的提升。具體而言,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以提供支援和資源給產業人才培訓機構或團體,幫助他們培養更多具有專業技能和知識的人才。此外,根據這條法規,也可以引進國際的產業人才培訓機構,進一步提升本國產業人才的水準。該法條的具體實施細則需要參照相關的政策文件和行政規定。
為厚植產業人才培訓資源,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輔導產業人才培訓機構或團體之發展及國際產業人才培訓機構之引進。
立法理由一、產業人才之培訓不應僅侷限於教育體系,目前先進國家為培訓產業人才,多設有專業培訓機構,以更為貼近產業之需求。 二、為帶動國內人才培訓產業之發展,提升人才素質,爰明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以輔導措施,鼓勵人才培訓機關或團體之發展,以及國際級產業人才培訓機構之引進。
一、產業人才之培訓不應僅侷限於教育體系,目前先進國家為培訓產業人才,多設有專業培訓機構,以更為貼近產業之需求。 二、為帶動國內人才培訓產業之發展,提升人才素質,爰明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以輔導措施,鼓勵人才培訓機關或團體之發展,以及國際級產業人才培訓機構之引進。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