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 第 19 條
為厚植產業人才培訓資源,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輔導產業人才培訓機構或團體之發展及國際產業人才培訓機構之引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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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產業創新條例第19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權輔導產業人才培訓機構或團體的發展,以及引進國際產業人才培訓機構。這項法條目的在於加強培訓和發展產業相關的人才資源,以促進產業升級和競爭力的提升。具體而言,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以提供支援和資源給產業人才培訓機構或團體,幫助他們培養更多具有專業技能和知識的人才。此外,根據這條法規,也可以引進國際的產業人才培訓機構,進一步提升本國產業人才的水準。該法條的具體實施細則需要參照相關的政策文件和行政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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