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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為厚植產業人才培訓資源,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輔導產業人才培訓機構或團體之發展及國際產業人才培訓機構之引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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