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 第 19-1 條
- 1.公司員工取得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於取得股票當年度或可處分日年度按時價計算全年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總額內之股票,得選擇免予計入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課稅,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但選擇免予計入取得股票或可處分日當年度課稅者,該股票於實際轉讓或帳簿劃撥至開設之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時,應將全部轉讓價格、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之時價或撥轉日之時價,作為該轉讓或撥轉年度之收益,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所得並申報課徵所得稅。
- 2.公司員工依前項規定選擇免予計入取得股票或可處分日當年度課稅,自取得股票日起,持有股票且繼續於該公司服務累計達二年者,於實際轉讓或帳簿劃撥至開設之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時,其全部轉讓價格、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之時價或撥轉日之時價,高於取得股票或可處分日之時價者,以取得股票或可處分日之時價,作為該轉讓或撥轉年度之收益,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所得並申報課徵所得稅。但公司員工未申報課徵所得稅,或已申報課徵所得稅未能提出取得股票或可處分日時價之確實證明文件,且稅捐稽徵機關無法查得可處分日之時價者,不適用之。
- 3.前項所稱員工繼續於該公司服務累計達二年之期間,得將員工繼續於下列公司服務之期間合併計算: 一、發行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該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者,該他公司。 二、他公司持有發行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該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者,該他公司。
- 4.前三項所稱公司員工,應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但不包括發行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 一、發行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公司之員工。 二、依公司法或證券交易法規定,發行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該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者,該他公司之員工。 三、依公司法或證券交易法規定,他公司持有發行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該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者,該他公司之員工。
- 5.第一項所稱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指發給員工酬勞之股票、員工現金增資認股、買回庫藏股發放員工、員工認股權憑證及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 6.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轉讓,指買賣、贈與、作為遺產分配、公司減資銷除股份、公司清算或因其他原因致股份所有權變更者。
- 7.發行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公司應於員工取得股票年度或股票可處分日年度,依規定格式填具員工擇定緩課情形及其他相關事項,送請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始適用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獎勵;其申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8.公司員工適用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者,其發行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之公司應於員工持有股票且繼續服務屆滿二年之年度,檢送員工持有股票且繼續服務累計達二年之證明文件,送請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 9.第一項至第三項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緩課於所得稅申報之程序、取得股票及股票可處分日之時點訂定、全年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之計算、時價之認定、應提示文件資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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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19-1條的規定,以下是針對每一項、款進行的解釋: 1. 根據法條第一項,公司員工在取得股票的當年度或可處分日年度,可以選擇將合計五百萬元內的股票免予計入應課稅所得額課稅。這是適用於特定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的情況。然而,一旦選擇免稅,就不能再改變。如果選擇將股票計入當年度的課稅,則應根據轉讓時的實際價格或贈與或遺產分配時的時價來計算轉讓年度的收益,並遵循所得稅法的規定報稅。 2. 根據法條第二項,公司員工如果選擇免稅,則持有股票並繼續在該公司服務達到兩年以上。在實際轉讓或帳簿劃撥至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時,如果股票的全部轉讓價格、贈與或遺產分配時的時價或撥轉日的時價高於取得股票或可處分日的時價,則以取得股票或可處分日的時價計算該年度的收益,並根據所得稅法的規定報稅。但是,如果公司員工沒有報稅,或已報稅但無法提出確實的取得股票或可處分日時價的證明文件,且稅捐稽徵機關無法查證可處分日時價,則不適用於此規定。 3. 根據法條第三項,公司員工所指的是呈上所述的特定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公司的員工。在規定的服務期限內,可以將在其服務的不同公司的服務時間合併計算在內。這適用於具有特定關係的公司之間的員工。 4. 根據法條第四項,公司員工必須符合以下任一項目,但董事及監察人不包括在內:1. 發行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公司的員工;2. 根據公司法或證券交易法的規定,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或出資額超過該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的百分之五十的他公司的員工;3. 根據公司法或證券交易法的規定,他公司持有發行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或出資額超過該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的百分之五十的他公司的員工。 5. 根據法條第五項,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是指發給員工作為酬勞的股票、員工現金增資認股、庫藏股的發放、員工認股權憑證以及限制員工權利的新股等。 6. 根據法條第六項,轉讓的意思是指買賣、贈與、遺產分配、公司減資銷除股份、公司清算或其他原因導致股份所有權變更。 7. 根據法條第七項,發行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公司應在員工取得股票年度或股票可處分日年度,填寫相關的選擇免稅情況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申請文件,送交相關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並通知所屬地區的稅捐稽徵機關。只有這樣,才能適用前述第一項至第三項的獎勵條款。申請的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 8. 根據法條第八項,對於適用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的公司員工,發行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的公司應在員工持有股票且持續服務達到兩年的年度,提供員工持有股票且持續服務達到兩年的證明文件,送交相關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並通知所屬地區的稅捐稽徵機關。 9. 根據法條第九項,關於第一項至第三項的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的緩課,財政部會制定相關法規,內容包括所得稅申報的程序、股票的取得和股票可處分日的時點訂定、全年合計五百萬元的計算、時價的認定、應提交的文件和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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