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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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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投資,中央主管機關負責下列事項: 一、建立跨部會協調機制。 二、投資程序與相關事項之諮詢及協助。 三、重要投資計畫之推動及協調事項。 四、其他促進投資事項之諮詢及協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產業創新條例第20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負責促進投資的一些事項。首先,中央主管機關需要建立跨部會協調機制,以確保不同部門之間的協調合作。其次,中央主管機關還需要提供投資程序和相關事項的諮詢和協助,以幫助投資人更順利地進行投資活動。此外,中央主管機關還需要推動和協調重要的投資計畫事項。最後,中央主管機關還需要提供關於其他促進投資事項的諮詢和協助。 這些內容的參考資料可能會包括《產業創新條例》本身,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指引文件和政府公告等。在根據這一法條進行釋義時,需要參考最新的相關文件和解釋,以確保準確性。具體的案例可能會根據實際情況有所不同,可以參考相關的裁判書或判決書,以獲得更具體的案例分析。

立法沿革 1

(0990416 制定)

為促進投資,中央主管機關負責下列事項:   一、建立跨部會協調機制。   二、投資程序與相關事項之諮詢及協助。   三、重要投資計畫之推動及協調事項。   四、其他促進投資事項之諮詢及協助。

立法理由企業投資事項包括企業之設立許可、水電、土地、環境影響評估、人力、融資與租稅等相關事宜,政府應就投資案進行相關事務之協調整合工作,以縮短重要投資案件之作業流程,並加速重要投資計畫之推動,爰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相關投資事項協調事宜。

  • 主管機關名詞
(0990416 制定)

企業投資事項包括企業之設立許可、水電、土地、環境影響評估、人力、融資與租稅等相關事宜,政府應就投資案進行相關事務之協調整合工作,以縮短重要投資案件之作業流程,並加速重要投資計畫之推動,爰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相關投資事項協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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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產業創新條例第 20 條規定:「為促進投資,中央主管機關負責下列事項: 一、建立跨部會協調機制。 二、投資程序與相關事項之諮詢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產業創新條例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產業創新條例第 2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