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1條,該條例的目的是為了鼓勵產業運用國際資源,特別是國外投資或技術合作。根據該條例,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以給予國外投資或技術合作適當的協助和輔導。 該條例並未具體規定國外投資或技術合作的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核定機關等相關事項的具體辦法,這些細節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制定。 因此,根據該條例的規定,具體的國外投資或技術合作協助和輔導措施需要參考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的指南或政策,以確定相關的適用範圍和辦法。
為鼓勵產業運用國際資源,對於國外投資或技術合作,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予適當之協助及輔導。 前項國外投資或技術合作協助及輔導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核定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因應國際經濟環境之競爭趨勢,應鼓勵企業運用全球資源,進行全球布局,降低企業對外投資或技術合作之風險,爰於第一項明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提供適當之協助及輔導。 二、第二項授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輔導辦法,俾利適用。
一、為因應國際經濟環境之競爭趨勢,應鼓勵企業運用全球資源,進行全球布局,降低企業對外投資或技術合作之風險,爰於第一項明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提供適當之協助及輔導。 二、第二項授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輔導辦法,俾利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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