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吸引資金回國投資,中央主管機關得提出產業用地取得協助措施,以獎勵回國投資。
根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中央主管機關為了吸引資金回國投資,可以提出產業用地取得協助措施,以獎勵回國投資。根據參考資料中的相關判決書,可以了解到產業創新條例的目的是為了促進產業創新、改善產業環境和提升產業競爭力。其中,也提到了有關產業園區的設置和管理等規定。這些法條和判決書的內容提供了參考價值,用於解釋和理解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的內容。
為吸引資金回國投資,中央主管機關得提出產業用地取得協助措施,以獎勵回國投資。
立法理由土地為企業生產要素之一,為吸引臺商回臺投資,爰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提出協助取得產業用地相關措施,以降低其投資成本,提高臺商回臺投資之誘因。
土地為企業生產要素之一,為吸引臺商回臺投資,爰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提出協助取得產業用地相關措施,以降低其投資成本,提高臺商回臺投資之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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