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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 第 26 條

  1. 1.為鼓勵產業永續發展,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補助或輔導企業推動下列事項: 一、協助企業因應國際環保及安全衛生規範。 二、推動溫室氣體減量與污染防治技術之發展及應用。 三、鼓勵企業提升能資源使用效率,應用能資源再生、省能節水及相關技術。 四、產製無毒害、少污染及相關降低環境負荷之產品。
  2. 2.前項補助或輔導之對象、資格條件、審基準、申請程序、核定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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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6條,該條立法目的在於鼓勵產業的永續發展。根據該條的規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以提供補助或輔導,以推動企業進行以下工作: 1. 協助企業因應國際環保及安全衛生規範。 2. 推動溫室氣體減量與污染防治技術之發展及應用。 3. 鼓勵企業提升能資源使用效率,應用能資源再生、省能節水及相關技術。 4. 產製無毒害、少污染及相關降低環境負荷之產品。 至於補助或輔導的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核定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則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定定。 以下是一個與此法條相關的範例: 若一家企業計劃推動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技術開發和應用,便可申請產業創新條例第26條所提供的補助或輔導。在審核程序中,相關主管機關會依照該企業的計劃以及減排效益等因素來評估是否予以核准補助或輔導。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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