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6條,該條立法目的在於鼓勵產業的永續發展。根據該條的規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以提供補助或輔導,以推動企業進行以下工作: 1. 協助企業因應國際環保及安全衛生規範。 2. 推動溫室氣體減量與污染防治技術之發展及應用。 3. 鼓勵企業提升能資源使用效率,應用能資源再生、省能節水及相關技術。 4. 產製無毒害、少污染及相關降低環境負荷之產品。 至於補助或輔導的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核定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則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定定。 以下是一個與此法條相關的範例: 若一家企業計劃推動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技術開發和應用,便可申請產業創新條例第26條所提供的補助或輔導。在審核程序中,相關主管機關會依照該企業的計劃以及減排效益等因素來評估是否予以核准補助或輔導。
為鼓勵產業永續發展,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補助或輔導企業推動下列事項: 一、協助企業因應國際環保及安全衛生規範。 二、推動溫室氣體減量與污染防治技術之發展及應用。 三、鼓勵企業提升能資源使用效率,應用能資源再生、省能節水及相關技術。 四、產製無毒害、少污染及相關降低環境負荷之產品。 前項補助或輔導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核定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我國企業面臨日益增加之國際環保及安全衛生規範,加以我國推行節能減碳政策,對中小企業及傳統產業影響甚鉅。為鼓勵產業永續發展,爰第一項明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以補助或輔導等方式,協助企業符合國際環保及安全衛生之標準,提升利用能源、水及其他資源再生、清潔生產、安全衛生、溫室氣體減量管理等技術能力,並鼓勵運用無毒害、少污染技術進行生產,及揭露產品相關環境資訊。 二、第二項授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補助或輔導辦法,俾利適用。
一、我國企業面臨日益增加之國際環保及安全衛生規範,加以我國推行節能減碳政策,對中小企業及傳統產業影響甚鉅。為鼓勵產業永續發展,爰第一項明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以補助或輔導等方式,協助企業符合國際環保及安全衛生之標準,提升利用能源、水及其他資源再生、清潔生產、安全衛生、溫室氣體減量管理等技術能力,並鼓勵運用無毒害、少污染技術進行生產,及揭露產品相關環境資訊。 二、第二項授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補助或輔導辦法,俾利適用。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