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 第 27 條
- 1.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鼓勵政府機關(構)及企業採購軟體、創新及綠色產品或服務。
- 2.為增進供需間之採購效能,中央主管機關得提供辦理前項採購之機關(構)相關協助及服務;前項採購以共同供應契約辦理者,其共通需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政策需求定之。
- 3.第一項軟體、創新及綠色產品或服務之採購需進行檢測、審核、認證及驗證者,其規費得予以減徵、免徵或停徵。
- 4.政府機關(構)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優先採購經認定符合第一項規定之創新及綠色產品或服務。但不得違反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規定。
- 5.第一項軟體、創新及綠色產品或服務之規格、類別、認定程序、第三項檢測、審核基準、認證與驗證、第四項優先採購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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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產業創新條例第 27 條針對政府機關及企業的採購軟體、創新及綠色產品或服務進行規定和指引。 根據第一項,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鼓勵政府機關和企業進行採購軟體、創新及綠色產品或服務。這表示政府機關有責任主動推動採購這些產品或服務,以促進產業創新和綠色發展。 第二項提到,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提供相關協助和服務給參與這類採購的機關。如果這些採購使用共同供應契約,那麼共通需求可以由中央主管機關和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協商,以便更好地滿足政策需求。 根據第三項,對於需要進行檢測、審核、認證和驗證的軟體、創新或綠色產品或服務,其相關費用可以減免、免除或暫停收取。這鼓勵政府機關和企業使用這些產品或服務,同時減輕相關費用。 根據第四項,政府機關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設定優先採購經認定符合前述要求的創新及綠色產品或服務。但是,在設定這些要求時,不能違反我國與其他國家或組織簽訂的條約或協定。 最後,第五項規定了軟體、創新及綠色產品或服務的規格、認定程序、檢測、審核基準、認證和驗證標準、優先採購方式等相關事項的具體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制定。這些辦法將會更詳細地規定政府機關和企業在採購這些產品或服務時應遵循的準則和程序。 參考資料: - 產業創新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50). 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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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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