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 第 28 條
為促進企業善盡社會責任,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企業主動揭露製程、產品、服務及其他永續發展相關環境資訊;企業表現優異者,得予以表揚或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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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產業創新條例第 28 條規定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企業主動揭露製程、產品、服務及其他永續發展相關環境資訊;並表示對表現優異的企業可以給予表揚或獎勵。 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提供的資料,產業創新條例第 28 條的目的在於鼓勵企業在營運過程中主動揭露與永續發展相關的環境資訊。揭露這些資訊的企業,如果表現優異,有可能獲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表揚或獎勵。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採用環保技術,主動公開其環境資訊,並且在永續發展方面表現優異,符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要求的揭露標準,該企業就有可能被給予表揚或獎勵。這樣的獎勵是為了鼓勵企業更積極地參與永續發展並共同推動環境保護的努力。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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