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速產業創新加值,促進經濟轉型及國家發展,行政院應設置國家發展基金。
對於產業創新條例第29條,該條規定行政院應設置國家發展基金,以加速產業創新加值,促進經濟轉型及國家發展。此條措施旨在提供資金支持,以促進產業創新,激發經濟增長,並進一步推動國家的發展。 根據該條例的立法目的,國家發展基金的設立旨在解決產業面臨的創新和價值創造的問題,並推動經濟轉型。透過這個基金,行政院能夠提供資金支持,以促進創新、研發和技術轉移,並支持產業的發展。這項措施有助於加快經濟增長,並使國家能夠在全球市場上保持競爭優勢。 舉例來說,行政院可以使用國家發展基金來提供資助給具有創新能力的企業,以支持他們的產品研發、商業化和市場推廣。這些資金可以用於研究設施的建設、人才培訓、市場推廣活動等,以幫助企業在競爭激烈的市場上取得競爭優勢。 該條例的設立反映了政府對於促進產業創新和經濟轉型的承諾,並且重視創新在國家發展中的重要性。國家發展基金的設立有助於打破產業創新的資金瓶頸,提供更多的資源和支持,以加速產業創新和促進經濟發展。
為加速產業創新加值,促進經濟轉型及國家發展,行政院應設置國家發展基金。
立法理由明定國家發展基金之設置依據及設立宗旨,以協助我國產業創新加值,促進國家發展,提升國際競爭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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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國家發展基金之設置依據及設立宗旨,以協助我國產業創新加值,促進國家發展,提升國際競爭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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