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配合國家產業發展策略,投資於產業創新、高科技發展、能資源再生、綠能產業、技術引進及其他增加產業效益或改善產業結構有關之重要事業或計畫。 二、配合國家產業發展策略,融貸資金於產業永續發展、防治污染、節約能源、降低溫室效應及其他增加產業效益或改善產業結構有關之輔導計畫。 三、協助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有關計畫之投融資或技術合作支出。 四、協助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發展、農業科技發展、社會發展、文化創意發展、引進技術、加強研究發展、發展自有品牌、培訓人才、改善產業結構及相關事項所推動計畫之支出。 五、其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者。
根據產業創新條例第30條,國家發展基金可以用於以下幾個方面: 1. 配合國家產業發展策略,在產業創新、高科技發展、能資源再生、綠能產業、技術引進及其他增加產業效益或改善產業結構相關的重要事業或計畫的投資。 2. 配合國家產業發展策略,在產業永續發展、防治污染、節約能源、降低溫室效應及其他增加產業效益或改善產業結構相關的輔導計畫中提供融資資金。 3. 協助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有關計畫的投融資或技術合作支出。 4. 協助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經濟發展、農業科技發展、社會發展、文化創意發展、引進技術、加強研究發展、發展自有品牌、培訓人才、改善產業結構及相關事項的計畫所需的支出。 5. 其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的支出。 根據產業創新條例的規定,國家發展基金的用途主要是為了促進產業發展,提高產業效益和改善產業結構。這可以通過投資產業創新和高科技發展等重要事業或計畫,以及提供融資資金給永續發展、防治污染等相關輔導計畫來實現。此外,基金還可以協助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投融資或技術合作,並支持各種與經濟、農業科技、社會發展、文化創意、研究發展、品牌發展、人才培訓、產業結構改善相關的計畫。至於其他用途則需要行政院專案核准。 以上所述的內容參考了《產業創新條例》第30條的法規內容。
國家發展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配合國家產業發展策略,投資於產業創新、高科技發展、能資源再生、綠能產業、技術引進及其他增加產業效益或改善產業結構有關之重要事業或計畫。 二、配合國家產業發展策略,融貸資金於產業永續發展、防治污染、節約能源、降低溫室效應及其他增加產業效益或改善產業結構有關之輔導計畫。 三、協助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有關計畫之投融資或技術合作支出。 四、協助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發展、農業科技發展、社會發展、文化創意發展、引進技術、加強研究發展、發展自有品牌、培訓人才、改善產業結構及相關事項所推動計畫之支出。 五、其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者。
立法理由一、鑒於我國經濟發展正值轉型,為推動產業投入創新加值、能資源再生、綠能產業、開發新能源及引進技術等促進產業升級之政策需要,爰於第一款明定國家發展基金之投資運用重點,以參與國家策略性產業,加速經濟轉型及產業發展。 二、為鼓勵產業永續發展,因應我國節能減碳政策,爰於第二款明定國家發展基金得融貸資金於產業永續發展、防治污染、節約能源及降低溫室效應等增加產業效益或改善產業結構有關之輔導計畫,以參與國家策略性產業,加速經濟轉型及產業發展。 三、為促進國家經濟及社會發展,並協助企業全球布局,強化技術合作,爰於第三款明定國家發展基金得協助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投融資或技術合作業務,從事國際併購與建置國際行銷通路等厚植產業國際競爭力有關計畫,並支援青年創業輔導、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都市更新、城鄉均衡發展、醫療衛生、農業發展及災害協助等融資計畫。 四、為提升國家整體競爭力,爰於第四款明定國家發展基金得協助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文化創意發展、引進關鍵技術、加強研究發展、自有品牌及培訓人才等促進產業結構改善及健全經濟發展各項計畫之支出,以全面提升國內產業水準。 五、鑒於全球經濟連動性增強、國際經濟環境快速變遷,我國產業政策需隨時因應修正,國發基金之資金運用宜採較具彈性作法,爰參酌立法體例明定第五款以因應相關變動。
一、鑒於我國經濟發展正值轉型,為推動產業投入創新加值、能資源再生、綠能產業、開發新能源及引進技術等促進產業升級之政策需要,爰於第一款明定國家發展基金之投資運用重點,以參與國家策略性產業,加速經濟轉型及產業發展。 二、為鼓勵產業永續發展,因應我國節能減碳政策,爰於第二款明定國家發展基金得融貸資金於產業永續發展、防治污染、節約能源及降低溫室效應等增加產業效益或改善產業結構有關之輔導計畫,以參與國家策略性產業,加速經濟轉型及產業發展。 三、為促進國家經濟及社會發展,並協助企業全球布局,強化技術合作,爰於第三款明定國家發展基金得協助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投融資或技術合作業務,從事國際併購與建置國際行銷通路等厚植產業國際競爭力有關計畫,並支援青年創業輔導、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都市更新、城鄉均衡發展、醫療衛生、農業發展及災害協助等融資計畫。 四、為提升國家整體競爭力,爰於第四款明定國家發展基金得協助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文化創意發展、引進關鍵技術、加強研究發展、自有品牌及培訓人才等促進產業結構改善及健全經濟發展各項計畫之支出,以全面提升國內產業水準。 五、鑒於全球經濟連動性增強、國際經濟環境快速變遷,我國產業政策需隨時因應修正,國發基金之資金運用宜採較具彈性作法,爰參酌立法體例明定第五款以因應相關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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