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 第 30 條
國家發展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配合國家產業發展策略,投資於產業創新、高科技發展、能資源再生、綠能產業、技術引進及其他增加產業效益或改善產業結構有關之重要事業或計畫。 二、配合國家產業發展策略,融貸資金於產業永續發展、防治污染、節約能源、降低溫室效應及其他增加產業效益或改善產業結構有關之輔導計畫。 三、協助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有關計畫之投融資或技術合作支出。 四、協助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發展、農業科技發展、社會發展、文化創意發展、引進技術、加強研究發展、發展自有品牌、培訓人才、改善產業結構及相關事項所推動計畫之支出。 五、其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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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產業創新條例第30條,國家發展基金可以用於以下幾個方面: 1. 配合國家產業發展策略,在產業創新、高科技發展、能資源再生、綠能產業、技術引進及其他增加產業效益或改善產業結構相關的重要事業或計畫的投資。 2. 配合國家產業發展策略,在產業永續發展、防治污染、節約能源、降低溫室效應及其他增加產業效益或改善產業結構相關的輔導計畫中提供融資資金。 3. 協助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有關計畫的投融資或技術合作支出。 4. 協助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經濟發展、農業科技發展、社會發展、文化創意發展、引進技術、加強研究發展、發展自有品牌、培訓人才、改善產業結構及相關事項的計畫所需的支出。 5. 其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的支出。 根據產業創新條例的規定,國家發展基金的用途主要是為了促進產業發展,提高產業效益和改善產業結構。這可以通過投資產業創新和高科技發展等重要事業或計畫,以及提供融資資金給永續發展、防治污染等相關輔導計畫來實現。此外,基金還可以協助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投融資或技術合作,並支持各種與經濟、農業科技、社會發展、文化創意、研究發展、品牌發展、人才培訓、產業結構改善相關的計畫。至於其他用途則需要行政院專案核准。 以上所述的內容參考了《產業創新條例》第30條的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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