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產業創新條例第31條,國家發展基金的來源包括國庫撥款以及作業賸餘。作業賸餘可以依照預算程序撥充基金,以供循環運用。國家發展基金的管理及運用辦法則由行政院定之。 參考資料: 產業創新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30184)
國家發展基金之來源,除國庫撥款外,其作業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以供循環運用。 國家發展基金之管理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使國家發展基金能持續配合產業政策,協助產業創新發展,爰於第一項明定基金之來源,除國庫撥款外,其作業賸餘得撥充基金,以供循環運用。 二、第二項授權行政院訂定基金之管理及運用辦法,俾利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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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國家發展基金能持續配合產業政策,協助產業創新發展,爰於第一項明定基金之來源,除國庫撥款外,其作業賸餘得撥充基金,以供循環運用。 二、第二項授權行政院訂定基金之管理及運用辦法,俾利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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