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 第 31 條
- 1.國家發展基金之來源,除國庫撥款外,其作業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以供循環運用。
- 2.國家發展基金之管理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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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產業創新條例第31條,國家發展基金的來源包括國庫撥款以及作業賸餘。作業賸餘可以依照預算程序撥充基金,以供循環運用。國家發展基金的管理及運用辦法則由行政院定之。 參考資料: 產業創新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30184)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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