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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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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家發展基金之來源,除國庫撥款外,其作業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以供循環運用。
  2. 2.國家發展基金之管理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產業創新條例第31條,國家發展基金的來源包括國庫撥款以及作業賸餘。作業賸餘可以依照預算程序撥充基金,以供循環運用。國家發展基金的管理及運用辦法則由行政院定之。 參考資料: 產業創新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30184)

立法沿革 1

(0990416 制定)

國家發展基金之來源,除國庫撥款外,其作業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以供循環運用。   國家發展基金之管理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使國家發展基金能持續配合產業政策,協助產業創新發展,爰於第一項明定基金之來源,除國庫撥款外,其作業賸餘得撥充基金,以供循環運用。   二、第二項授權行政院訂定基金之管理及運用辦法,俾利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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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0416 制定)

一、為使國家發展基金能持續配合產業政策,協助產業創新發展,爰於第一項明定基金之來源,除國庫撥款外,其作業賸餘得撥充基金,以供循環運用。   二、第二項授權行政院訂定基金之管理及運用辦法,俾利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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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產業創新條例第 31 條規定:「國家發展基金之來源,除國庫撥款外,其作業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以供循環運用。國家發展基金之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產業創新條例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產業創新條例第 3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