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 第 32 條
- 1.中央主管機關應輔導及協助創業投資事業,以促進國內新興事業創業發展。
- 2.前項創業投資事業之範圍、輔導、協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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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產業創新條例第32條,該法條內容如下: 1. 中央主管機關應輔導及協助創業投資事業,以促進國內新興事業創業發展。 該條款規定了中央主管機關的責任,即為創業投資事業提供協助和輔導,以推動國內新興事業的創業發展。 2. 前項創業投資事業之範圍、輔導、協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該條款明確指出創業投資事業的範圍、輔導、協助和其他相關事項的具體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 參考資料: 根據產業創新條例第32條的解釋,中央主管機關負責協助和輔導創業投資事業,以促進國內新興事業的創業發展。該條款並沒有具體列出創業投資事業的範圍和輔導辦法,這些內容將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並公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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