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產業創新條例第32條,該法條內容如下: 1. 中央主管機關應輔導及協助創業投資事業,以促進國內新興事業創業發展。 該條款規定了中央主管機關的責任,即為創業投資事業提供協助和輔導,以推動國內新興事業的創業發展。 2. 前項創業投資事業之範圍、輔導、協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該條款明確指出創業投資事業的範圍、輔導、協助和其他相關事項的具體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 參考資料: 根據產業創新條例第32條的解釋,中央主管機關負責協助和輔導創業投資事業,以促進國內新興事業的創業發展。該條款並沒有具體列出創業投資事業的範圍和輔導辦法,這些內容將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並公布。
中央主管機關應輔導及協助創業投資事業,以促進國內新興事業創業發展。 前項創業投資事業之範圍、輔導、協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新興事業創業發展為經濟之活水,對於保持經濟成長及就業機會之創造具有相當貢獻,而高科技之新興事業更為提升國家產業發展之原動力。新興事業創業之發展,有賴於創業投資事業之活絡,爰於第一項明定政府應輔導及協助創業投資事業,以促進國內新興事業創業發展。 二、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創業投資事業之範圍、輔導、協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俾利適用。
一、新興事業創業發展為經濟之活水,對於保持經濟成長及就業機會之創造具有相當貢獻,而高科技之新興事業更為提升國家產業發展之原動力。新興事業創業之發展,有賴於創業投資事業之活絡,爰於第一項明定政府應輔導及協助創業投資事業,以促進國內新興事業創業發展。 二、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創業投資事業之範圍、輔導、協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俾利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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