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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鼓勵公司運用全球資源,進行國際營運布局,得在中華民國境內申請設立達一定規模且具重大經濟效益之營運總部。
  2. 前項所定達一定規模且具重大經濟效益之營運總部,其規模、適用範圍、申請認定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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