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第 25 條主要是針對國內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具有重大經濟效益的營運總部提出規定。根據該條第 1 項,營運總部需要達到一定的規模且具有重大經濟效益,才能在中華民國境內進行設立申請。至於具體的規模、適用範圍、申請認定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則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訂定。 根據該條第 2 項規定,有關營運總部的規模、適用範圍、申請認定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具體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這意味著具體的實施細則和辦法需要由相關主管機關來制定和修正。我們需要參考中央主管機關所制定的相關法規和文件,才能了解具體的內容。 舉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根據產業創新條例相關資料,如果一家公司符合營運總部的規模和具有重大經濟效益的條件,並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營運總部,該申請就需要遵守中央主管機關所制定的規定和程序,才能獲得批准和設立營運總部的資格。
為鼓勵公司運用全球資源,進行國際營運布局,得在中華民國境內申請設立達一定規模且具重大經濟效益之營運總部。 前項所定達一定規模且具重大經濟效益之營運總部,其規模、適用範圍、申請認定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因應產業全球化之趨勢,以我國為核心,整合全球市場商機,進行全球連結,鼓勵臺商根留臺灣,以臺灣為全球營運中心;另為鼓勵公司申設營運總部,政府提供多項優惠行政輔導作為誘因,爰參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七十條之一規定,明定營運總部申設程序等相關事項,俾利遵循。 二、第二項明定申設辦法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因應產業全球化之趨勢,以我國為核心,整合全球市場商機,進行全球連結,鼓勵臺商根留臺灣,以臺灣為全球營運中心;另為鼓勵公司申設營運總部,政府提供多項優惠行政輔導作為誘因,爰參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七十條之一規定,明定營運總部申設程序等相關事項,俾利遵循。 二、第二項明定申設辦法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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