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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這個問題,我很抱歉,但是我不知道產業創新條例第24條的內容。
為鼓勵直轄市、縣(市)政府積極招商,中央主管機關得建立獎勵招商機制,對招商著有績效者,予以獎勵。 前項獎勵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獎勵額度、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促進投資或招商事項,往往須仰賴企業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充分合作,方得以加速投資案之推動。 二、為營造優良投資環境,鼓勵直轄市、縣(市)政府積極參與招商,爰於第一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建立獎勵招商機制,鼓勵直轄市、縣(市)政府積極招商。 三、第二項明定獎勵辦法等相關規定,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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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經濟部依據本條規定建立獎勵機制,透過評比以對招商著有績效之地方政府予以獎勵,歷經三次評比,已完成加強地方政府積極招商之階段任務。另考量招商投資係由中央與地方政府共同合作促成,且各縣市或直轄市政府發展資源條件有所差異,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促進投資或招商事項,往往須仰賴企業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充分合作,方得以加速投資案之推動。 二、為營造優良投資環境,鼓勵直轄市、縣(市)政府積極參與招商,爰於第一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建立獎勵招商機制,鼓勵直轄市、縣(市)政府積極招商。 三、第二項明定獎勵辦法等相關規定,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一、本條刪除。 二、經濟部依據本條規定建立獎勵機制,透過評比以對招商著有績效之地方政府予以獎勵,歷經三次評比,已完成加強地方政府積極招商之階段任務。另考量招商投資係由中央與地方政府共同合作促成,且各縣市或直轄市政府發展資源條件有所差異,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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