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 第 36 條
- 1.為促進產業轉型及升級,以維持在地產業、中小企業之生存,並保障在地之就業及環境之保育,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商內政部,規劃鄉村型小型園區或在地型小型園區,並給予必要之協助、輔導或補助。
- 2.前項協助、輔導或補助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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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產業創新條例第36條規定了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會商內政部,來規劃鄉村型小型園區或在地型小型園區,並提供必要的協助、輔導或補助,以促進產業轉型、升級,維護在地產業、中小企業的生存,保護在地的就業和環境。具體的協助、輔導或補助的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和其他相關事項,則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制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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