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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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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促進產業轉型及升級,以維持在地產業、中小企業之生存,並保障在地之就業及環境之保育,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商內政部,規劃鄉村型小型園區或在地型小型園區,並給予必要之協助、輔導或補助。
  2. 2.前項協助、輔導或補助之對象、資格條件、審基準、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產業創新條例第36條規定了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會商內政部,來規劃鄉村型小型園區或在地型小型園區,並提供必要的協助、輔導或補助,以促進產業轉型、升級,維護在地產業、中小企業的生存,保護在地的就業和環境。具體的協助、輔導或補助的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和其他相關事項,則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制定。

立法沿革 1

(0990416 制定)

為促進產業轉型及升級,以維持在地產業、中小企業之生存,並保障在地之就業及環境之保育,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商內政部,規劃鄉村型小型園區或在地型小型園區,並給予必要之協助、輔導或補助。   前項協助、輔導或補助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促進地方產業之發展,兼顧中小企業永續經營,提供當地就業機會,及維護環境品質,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內政部規劃小型園區,提供土地予在地產業、中小企業利用,並給予協助、輔導或補助,以利轉型及升級。爰明定第一項。   二、第二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協助、輔導或補助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相關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990416 制定)

一、為促進地方產業之發展,兼顧中小企業永續經營,提供當地就業機會,及維護環境品質,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內政部規劃小型園區,提供土地予在地產業、中小企業利用,並給予協助、輔導或補助,以利轉型及升級。爰明定第一項。   二、第二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協助、輔導或補助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相關辦法。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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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產業創新條例第 36 條規定:「為促進產業轉型及升級,以維持在地產業、中小企業之生存,並保障在地之就業及環境之保育,中央主管機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產業創新條例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產業創新條例第 3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