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第36條規定了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會商內政部,來規劃鄉村型小型園區或在地型小型園區,並提供必要的協助、輔導或補助,以促進產業轉型、升級,維護在地產業、中小企業的生存,保護在地的就業和環境。具體的協助、輔導或補助的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和其他相關事項,則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制定。
為促進產業轉型及升級,以維持在地產業、中小企業之生存,並保障在地之就業及環境之保育,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商內政部,規劃鄉村型小型園區或在地型小型園區,並給予必要之協助、輔導或補助。 前項協助、輔導或補助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促進地方產業之發展,兼顧中小企業永續經營,提供當地就業機會,及維護環境品質,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內政部規劃小型園區,提供土地予在地產業、中小企業利用,並給予協助、輔導或補助,以利轉型及升級。爰明定第一項。 二、第二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協助、輔導或補助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相關辦法。
一、為促進地方產業之發展,兼顧中小企業永續經營,提供當地就業機會,及維護環境品質,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內政部規劃小型園區,提供土地予在地產業、中小企業利用,並給予協助、輔導或補助,以利轉型及升級。爰明定第一項。 二、第二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協助、輔導或補助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相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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