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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 第 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得向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使用人收取管理費。
  2.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相關設施及建築物之所有權人,得向設施或建築物使用人收取使用費。
  3.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經營管理者,得向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使用人收取服務費。
  4. 前三項管理費、使用費及服務費,其收費項目、費率及計算方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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