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緊急避難或緊急事故之特殊需要,中央主管機關或航政主管機關得無償調度使用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設施。
根據產業創新條例第63條,當存在緊急避難或緊急事故的特殊需求時,中央主管機關或航政主管機關有權無償調度使用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的設施。這意味著在特殊情況下,這些機關可以不支付費用而使用這些港口或碼頭設施。根據法律規定,這項措施是為了確保公眾的安全和福祉。航政主管機關可以根據特定的緊急情況,例如天災或其他不可預見的事件,調度工業專用港或碼頭設施,以提供必要的支援。這項措施的目的是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並確保緊急情況能夠得到及時處理。需要注意的是,這項權力只能在緊急情況下使用,並且必須經過中央主管機關或航政主管機關的批准。有關措施的具體細節和程序可以在相關的法規和指導文件中找到。
因緊急避難或緊急事故之特殊需要,中央主管機關或航政主管機關得無償調度使用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設施。
立法理由基於緊急避難、緊急事故均具有重大之公益性,爰明定在該等事件發生時,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設施應提供使用,爰參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或航政主管機關均得調度,以維公益。
基於緊急避難、緊急事故均具有重大之公益性,爰明定在該等事件發生時,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設施應提供使用,爰參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或航政主管機關均得調度,以維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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