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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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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避難或緊急事故之特殊需要,中央主管機關或航政主管機關得無償調度使用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設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產業創新條例第63條,當存在緊急避難或緊急事故的特殊需求時,中央主管機關或航政主管機關有權無償調度使用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的設施。這意味著在特殊情況下,這些機關可以不支付費用而使用這些港口或碼頭設施。根據法律規定,這項措施是為了確保公眾的安全和福祉。航政主管機關可以根據特定的緊急情況,例如天災或其他不可預見的事件,調度工業專用港或碼頭設施,以提供必要的支援。這項措施的目的是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並確保緊急情況能夠得到及時處理。需要注意的是,這項權力只能在緊急情況下使用,並且必須經過中央主管機關或航政主管機關的批准。有關措施的具體細節和程序可以在相關的法規和指導文件中找到。

立法沿革 1

(0990416 制定)

因緊急避難或緊急事故之特殊需要,中央主管機關或航政主管機關得無償調度使用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設施。

立法理由基於緊急避難、緊急事故均具有重大之公益性,爰明定在該等事件發生時,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設施應提供使用,爰參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或航政主管機關均得調度,以維公益。

  • 緊急避難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990416 制定)

基於緊急避難、緊急事故均具有重大之公益性,爰明定在該等事件發生時,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設施應提供使用,爰參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或航政主管機關均得調度,以維公益。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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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產業創新條例第 63 條規定:「因緊急避難或緊急事故之特殊需要,中央主管機關或航政主管機關得無償調度使用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產業創新條例第 6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產業創新條例第 6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