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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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用詞之定義如下: 一、產業園區:指依本條例核定設置之產業園區與依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編定、開發之工業區,及依原獎勵投資條例編定之工業用地、開發之工業區。 二、興辦產業人:指從事農業、工業或服務業之自然人、法人或政府依法設立之事業機構。 三、興辦工業人:指從事工業之自然人或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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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該條例中使用的詞語定義如下: 一、產業園區:指經本條例核定設立的產業園區,以及根據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編定並開發的工業區,以及根據原獎勵投資條例編定的工業用地和開發的工業區。 二、興辦產業人:指從事農業、工業或服務業的自然人、法人或政府依法設立的事業機構。 三、興辦工業人:指從事工業的自然人或法人。 根據這些定義,可以理解產業園區是指根據產業創新條例核定設立的園區,以及根據原來的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和獎勵投資條例編定和開發的工業區。興辦產業人是指從事農業、工業或服務業的自然人、法人或政府依法設立的事業機構。興辦工業人則指從事工業的自然人或法人。
- 核定名詞
-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法規
- 獎勵投資條例法規
- 自然人名詞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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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