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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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行政院提出產業發展綱領一年內,擬訂產業發展方向及產業發展計畫,並報行政院核定。該條有三項內容需要包括: 1. 產業發展方向包括發展願景及目標,現行相關政策方案之檢討,執行策略及方法,資源需求,以及預期成效。 2. 產業發展計畫應包括計畫目標,相關分析及檢討,計畫內容說明,資源配置,預期效益及主要績效指標。 根據最新的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這些內容的設定有助於制定產業發展方針和計劃,並確保資源的適當配置和產業發展的成效。一個例子是,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以根據產業發展綱領和計畫,提出相關的政策措施和支持措施,例如提供獎勵措施來促進產業創新和升級。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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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