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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 3-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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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
第十二條之一
所稱我國個人,指依國籍法
第二條
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人。
本條例
第十二條之一
所稱
智慧財產權
,指由法律所創設之
著作權
、
專利
權、
商標
權、
營業秘密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及植物品種權。
本條例
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
所稱讓與或授權智慧財產權取得之收益,指讓與或授權智慧財產權所收取之
對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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