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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 3-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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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本條例
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或第十九條之一
規定者,應於取得股票時選擇適用緩課,並就取得股票全數緩課
所得稅
。但股票定有限制轉讓期間者,於可處分日時選擇適用緩課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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