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適用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或第十九條之一規定者,應於取得股票時選擇適用緩課,並就取得股票全數緩課所得稅。但股票定有限制轉讓期間者,於可處分日時選擇適用緩課所得稅。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